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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有法可依”向“有法必依”转变


市人大常委会出台地方性法规实施情况报告办法

本报讯(瓮彦君)法律的生命力和权威在于实施。信阳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审议通过的《信阳市地方性法规实施情况报告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以制度形式保障法规实施情况报告工作常态化、规范化开展。

我市自2015年11月被赋予地方立法权以来,已制定出台13部地方性法规。如何保障已出台的法规在全市范围内得到有效遵守和执行,如何科学检验、评估法规的实施效果,是当前人大立法和监督工作中迫切需要解决的现实问题。

由地方性法规实施机关向本级人大常委会常态报告法规实施情况,是充分发挥人大立法权和监督权协同作用,跟踪监督法规实施情况,推动地方立法从“有法可依”向“有法必依”转变的重要制度性设计。市人大常委会有关机构在学习借鉴苏州、大连、黄石、襄阳等市人大常委会相关制度规定的基础上,结合我市立法工作实际并广泛征求意见建议,起草了《办法(草案)》,经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办法》共计14条,对法规实施情况报告制度的制定依据、基本概念、适用范围、内容规范、处理程序进行了明确。

《办法》规定,新制定或者修改的法规实施满一年的,法规实施机关应当自期满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法规的实施情况。法规实施情况报告应当包括的内容有:宣传、贯彻法规的主要措施;法规规定职责的履行情况;法规规定的主要制度,包括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的实施情况;与法规实施相配套的有关制度、措施的制定及执行情况;法规实施所产生的效果、存在的主要问题、原因分析和解决对策;改进执法工作,促进法规实施的意见和建议;修改、废止法规的意见和建议。

《办法》明确,报告责任单位对口联系的市人大有关委员会收到法规实施情况报告后,应当对照法规规定对法规实施情况报告进行审查。有关委员会在审查中,根据需要可以通过专题调研、召开座谈会等形式了解法规实施情况,必要时可以要求法规实施机关负责人说明情况,回答询问等。

为了督促法规实施机关及时、准确、全面、客观报告法规实施情况,《办法》对法规实施机关应当报告而不报告、报告不符合要求等情况的处置措施作了规定。《办法》还规定,市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具有法规属性的决议、决定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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