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海云
被告人刘某长相帅气,有房有车有老婆,用一张“离婚证”,取得同班女同学信任,同学母亲大摆筵席将女儿托付,不料,这竟是刘某制造的爱情陷阱……
2020年8月,罗山县法院接到由罗山县检察院提起的被告人刘某涉嫌犯重婚罪一案。
被告人刘某家庭条件优越、长相帅气、收入稳定,2010年与钱某经人介绍结婚,产下一女,婚后生活虽经常产生矛盾,但依然坚守着婚姻。
2017年4月,被害人李某出差来到同学刘某工作的城市,两人在异乡重逢相聊甚欢。刘某在向李某倾诉自己不幸福的婚姻生活的同时,向李某出示了自己的“离婚证”,取得了李某的信任,随后两人感情迅速升温,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当李某母亲提及尽快办理结婚手续时,刘某称因为自己父母还未同意这门婚事,暂时无法办理结婚证。同居后,刘某以李某的名义在其老家某小区购买了一套住房,支付30万元的首付,并在自己工作的城市为李某和孩子租了房子。同时,刘某的母亲与妻子钱某也带着大女儿来到刘某工作的城市一起生活。此时,由刘某组建的“两个家庭”共同生活在了一个城市,双方对此并不知情。
2018年国庆节,李某与其母亲返回老家,刘某从2019年1月份开始拒绝支付抚养孩子的费用,同年7月,李某收到刘某妻子钱某的一纸诉状,要求李某返还被侵占的夫妻共同财产,李某方才大梦初醒,遂向罗山县公安局报案。
在公安机关的侦查讯问中,刘某说明了与被害人李某的关系,并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在审查起诉环节,罗山县检察院以刘某涉嫌重婚罪为由向法院提起公诉。罗山县法院刑事审判庭法官在审理后认为,刘某无视国家法律,有配偶而与他人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并生育一女,其行为构成重婚罪,依法应予以惩处,罗山县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但案发后,刘某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减轻处罚,且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取得了谅解,依法可从宽处罚,结合被告人的犯罪性质、情节以及悔罪表现,从有利于其家庭、子女角度出发,以及被告人居住地社区矫正的调查评估意见,该院决定对刘某从轻处罚,依法判处被告人刘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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