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张 旭)近日,罗山县检察院对一起危险驾驶案件的不起诉决定进行了公开宣布,同时向广大群众进行了普法宣传。
8月11日,张某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被交警查获,经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1.27mg/100ml,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张某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较轻,及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能够自愿认罪认罚,依据《刑法》和《刑诉法》相关规定,罗山县检察院决定对其作出相对不起诉处理。
承办检察官公开宣读了不起诉决定书,并对被不起诉人进行了训诫教育,同时希望政府职能部门、政法单位、社区、村组、学校,勇担交通法规宣传职责,提升全社会交通安全法律意识,自觉遵守交通法规,对不文明的交通行为及时处罚、教育曝光,做到明法度、知敬畏,行有所止,养成文明出行、安全出行的良好习惯。
被不起诉人张某深刻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公开宣读了悔过书,表示今后一定会遵守法律法规,同时会用自己亲身经历告诫亲朋好友铭记“喝酒不开车、开车不饮酒”,做遵纪守法的好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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