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何金峰)2月28日,商城县人民法院环资审判庭审结一起被告人杨某某滥伐林木案件。被告人杨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砍伐林木,且数量巨大。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杨某某如实供述了其滥伐林木的事实,并检举、揭发他人滥伐林木事实,同时承诺“复植补种”,并与相关部门签订了“复植补种”协议。法庭综合其悔罪、立功表现及其他犯罪情节对其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近年来,随着经济快速发展,农村经济发展方式虽有所改变,但林木经营依然占据重要位置,从而导致滥伐、盗伐林木案件时有发生,严重破坏县域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
办理环境资源类案件,商城县人民法院有新招。根据县域实际,在涉林案件中贯彻“保护优先”原则及“以生态环境修复为中心的损害赔偿救济制度”的环境资源审判新理念,引入“复植补种”生态修复司法机制,将严惩涉林刑事犯罪与修复环境相结合。将“复植补种”情节作为被告人的悔罪表现,在量刑时予以酌情从轻或从宽处罚。对于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于刑事处罚;对于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可以依法适用缓刑,并综合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补种林木生长周期和“复植补种”协议的履行期限等因素确定适当的缓刑考验期,以督促被告人履行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