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孔晶晶 赵保玉)2月17日,罗山县人民法院成功执结一起假借离婚规避执行的案件,在申请人提起刑事自诉后,被执行人与申请人达成刑事和解,案件执行终结。

2016年12月25日,罗山县法院对原告张勇(化名)与被告李明(化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作出民事判决,判令被告李明赔偿原告张勇医疗费等各项损失费用共计8万余元。判决生效后,李明未如期履行义务。李明与其妻还私自达成离婚协议,转移藏匿可供执行的财产。2017年1月25日张勇向该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该院查明李明有4万余斤稻谷存放在家中。该院遂应申请人请求对该稻谷作出查封裁定。在稻谷被查封期间,未经执行法院许可,李明擅自处理查封财产。将财产转移给妻子躲避法院执行。

2月17日,该院查明被执行人李明拒不执行法院生效裁判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作出对其拘留15日和3000元罚款的决定,并移交罗山县公安局立案侦查,追究其非法转移和隐匿财产,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后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被执行人李明主动履行民事判决书中确定的部分还款义务,并获得了申请人张勇的谅解,撤销了刑事自诉请求。考虑到上述情节,该院作出准许申请人撤回起诉的决定,案件执行终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