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马威)2月21日,在“春雷行动”的尾声,淮滨县法院严惩一起典型的拒执犯罪,依法以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判处被告人徐某勇有期徒刑两年。
2016年10月9日,淮滨县法院立案受理白某诉李某侠、徐某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6年11月14日该院作出民事裁定书,扣押了李某侠、徐某勇所有的南通龙威液压板折弯机两台、冲床五台等财产。扣押期间,以上机器可以正常使用,但不得隐匿、转移、变卖。2016年12月24日该院作出(2016)淮民初字第98号民事判决,判决两被告于10日内共同支付白某欠款人民币51.15万元; 案件受理费8915元减半收取4457.5元,由两被告共同负担。判决书生效后,因被告徐某勇到期未履行法院判决确定的义务,白某遂于2017年1月8日向淮滨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院立案受理后,向徐某勇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但其一直未履行法院判决书确定的义务,造成自诉人重大损失。被告徐某勇在淮滨县芦集乡经营一家门厂,有一定收入和经济实力。经查,被告徐某勇已将该院裁定扣押的财产变卖。
2月21日,淮滨县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徐某勇对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