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高晶晶

近日,有读者致电本报称,小区物业“跑路”,小区卫生无人管。记者实地采访了居民、物业经理,一方说现在小区环境差、没人管,不知该怎么办;一方说收不抵支,干不下去了。问题到底出在哪里?怎么解决?

法律法规对物业有规定

居民李先生家住市工区路某小区,该小区于2008年建成。去年年底,物业突然撤出,小区一下子无人管理。李先生说:“物业怎么能说撤就撤了呢?”据了解,我国《物业管理条例》早在2003年9月就开始实施。我市在2004年出台了相应的《信阳市物业管理办法》。条例的颁布对物业管理的法制化、规范化具有重要意义。2007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发布决定,修改部分条款。其中包括将“物业管理企业”修改为“物业服务企业”,将“业主公约”修改为“管理规约”等。业主与物业的关系在法律上被定义为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的双方。

记者查阅相关资料了解到,物业合同属于有偿合同、无名合同。按条例,业主应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缴纳物业服务费用。物业管理服务由具有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承接,物业管理人员要有职业资格证书。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服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有处理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投诉的责任。市房管中心设有物业科,处理与物业相关的事宜。市房管中心物业科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小区发生与物业公司相关的纠纷时可以进行咨询投诉。

业委会是业主权利的重要保障

当小区房屋入住达到一定面积和人数后,业主可以申请召开业主大会,并在居委会的协助监督下,成立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合同生效后,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物业服务企业就是独立运营的物业公司,与业主是合同关系。

位于南湖路一小区物业付经理介绍,小区开盘后的物业先由开发商招标选定,前期物业管理合同一般是由开发商和物业公司签订。交房后,有的物业可能继续服务,有的物业则可能撤出。按照付经理的说法,由于开发商与物业签订合同,物业开支可以是开发商与物业公司协商,与业主没有直接关系,物业公司亏损与否不会直接影响业主生活。一旦合同关系结束,物业公司可以撤离小区。不过,按有关法律条例规定,原有物业应当在撤离前一个月通知业主,并做好与新物业公司的交接工作。所以,物业公司也不能想撤就撤。尤其是在开发商交房完成后,前期物业管理合同结束,业主签订正式的管理规约后。

物业费用市场调节政府指导

据了解,上文提到的市工区路某小区物业公司9年来一直按每平方米0.25元的收费标准收费,210户业主中还有部分业主拖欠物业费。如此低的费用在近年来不断上涨的人工费和物料费情况下,物业公司难以为继也是可以理解的。

记者了解到,我市申桥附近一个也是2008年建成使用的小区,按每月每平方米0.65元收取物业费。物业费每月一交,与水电费一起收取。在羊山新区一些新建小区,目前的物业费基本在每月每平方米1元左右。

按2014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对非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的定价实行市场定价。保障性住房、房改房、老旧住宅小区和前期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由各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实行政府指导价。

业内人士介绍,一些小区物业公司撤离后,为缓解小区一时之困,小区所在居委会承接了物业的职能,定时清理小区卫生、聘请保安。但是,居委会“兜底”毕竟不是长久之计。小区的业主应该为自己小区的环境“买单”,不能把责任推给社会。

物业撤了怎么办?首先等的思想要不得。以上文提到的市工区路某小区为例,该小区在2008年交付使用,近9年了,有没有成立业主委员会?现在用的还是前期物业合同吗?业主们要主动联合起来,弄清小区的现状,寻求解决办法。没有业主委员会,可以找居委会、街道协调帮助成立业主委员会。

其次,业主的思想不能局限在开发商负责物业上。物业和开发商各自独立是一回事,小区后续的服务又是一回事。一个小区的物业有很多待开发的地方,肯定有吸引物业公司来服务的资源。人熟好办事,但也有“杀熟”。业主要高质量的服务就得主动、付出。有了业主委员会,按市场规律来,高收费高服务标准,低收费就追求物美价廉。

再次,严格按法律办事,按合同执行。钱货两讫。业主该交的费用要交清,物业该提供的服务也不能少。对于业主来说,既有按合同约定按时缴纳物业费的义务,又有享受物业公司服务的权利。合同约定服务3年,那就是3年,差一个月也不行。物业违法违规了,相关部门要及时处理,业主甚至可以申请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