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尹思泉)近年来,潢川县检察院未检科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始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在公诉环节推行“三举措”,办案同时注重做好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帮教工作。

审查起诉促教育。通过讯问未成年人的家庭背景、生活学习环境等,根据不同未成年人的不同心理特点,有针对性地对其进行教育,做好第一次“检察官教育发言”。并坚持对其进行社会调查,为办理案件提供参考。

出庭公诉促感化。重视庭审对未成年人的法律教育效果,做好第二次“检察官帮教”。公诉人通过发表公诉词,对未成年被告人的犯罪原因、犯罪手段、情节、危害后果等情况进行分析,促使其真正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家庭所带来的危害和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使合议庭成员及被害人感受到未成年被告人真诚的认罪态度和悔罪决心,从而为其能从轻或减轻处罚创造条件。综合考虑未成年人的社会调查报告以及悔罪表现,根据《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对符合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的未成年被告人,建议法院适用缓刑。

案后坚持回访和建立跟踪档案促挽救。认真做好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不起诉后的回访帮教,积极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所在学校联系,保障其在案件审理过后到校上课,避免未成年人自暴自弃或再犯罪,切实巩固帮教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