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璟璟

2月4日中午12点,商城县人民法院执行局执行三庭庭长余小舟接到当事人杨某的电话,称其申请执行王某民间借贷一案,因王某常年在外打工,躲避执行,拒不履行。现得到可靠消息,王某腊月底回娘家过年,现正在其母亲家。

余小舟赶紧请示局长朱淑均,得到批复:立即整合执行队伍,各执行干警下午一点在执行指挥中心集合,前往王某母亲家询问情况。得到通知的执行干警刚刚回到家端起饭碗,只得匆匆忙忙胡乱塞了几口饭立刻回到岗位。

出发前,余小舟给执行工作经验尚缺的年轻干警们忠告:“春节期间,在外务工的大多数都已经回来了,被执行人家中人员聚集较密,加上商城县本地习俗,中午群众又喜好小酌,情绪上容易激动,加大了执行困难,所以要谨记不可与被执行人发生冲突。我们作为法院执行人员,是要为群众解决问题的,而不是增加社会矛盾。”

赶往被执行人王某家中后,却发现王某不在,只有王某的弟弟与弟媳在家,在得到允许后进屋了解王某的情况,后王某母亲杨某赶回来,情绪激动,态度恶劣。在与申请执行人杨某发生口角冲突后,开始发生肢体冲突。此时,执行人员劝解,杨某扯断司法执行人员胸牌领带,抢夺执法记录仪,气焰嚣张,态度十分恶劣,其行为严重阻碍了执行工作,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

执行局局长朱淑均在得知该情况后亲率六名执行干警前往上石桥镇白塔集村杨某家中,联系白塔集派出所,将杨某扭送至派出所,而后带到法院。

杨某在稳定情绪后反思了自己的错误,但因其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给当地群众造成很坏的影响,不惩不足以体现司法威严,不戒不足以维护法律尊严。合议庭在合议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严肃查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和暴力抗拒法院执行犯罪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并结合其冷静后的反思行为,念其初犯,对其作出了拘留十五天的司法拘留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