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海硕 夏一
【基本案情】
2014年1月,被告聂某找到其同村村民黄某,称新县陈店乡有开荒植树和种葛根等农业项目需要农业种植人员若干,其委托黄某召集当地村民到陈店乡从事农业种植。随后黄某在本村和其他村召集聘用施某等26位村民到陈店乡植树和种葛根,双方约定男工每天80元、女工每天70天。后被告聂某除支付了其中几位村民的部分劳动报酬外,其余村民的劳动报酬均未支付,工资拖欠至今,村民多次找被告,被告不理,电话拒接。施某等村民于2016年8月17日将聂某起诉至新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公民的合法权利和经济利益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聂某委托黄某召集当地村民从事农业种植,之后拖欠工资至今未还,没有尽到自身的义务,其自身存在过错,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2016年9月13日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被告聂某偿还施某等26位农民工的工资共计126522元,于2016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付清。
【典型意义】
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公民的合法权益应受到法律保护。我国经济发展走的是可持续发展道路,要求每个参与者在享受权利的同时,也应自觉履行义务。权利和义务相统一,相辅相成。促进社会和谐发展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这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应有之意。
本案中,被告聂某托人聘用施某等26位农民工参与开荒种植葛根等农业项目,后来拖欠农民工工资,未能正确履行自己应有的义务。因此,聂某必须承担侵权责任。
青山绿水筑红城,涉农维权构和谐。农业,国之根本,农民是农业的缔造者,革命老区的群众用自己的身体力行创建新县的山山水水,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理应得到法律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