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鄢有生)日前,平桥区法院一审以被告人犯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分别判处陈某某、刘某某等四人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两年,并处罚金15000元;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10000元;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8000元;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8000元。

2001年3月至4月17日期间,陈某某、刘某某、吴某某、邹某某伙同李某某、鞠某等十余人到平桥区长台关乡邱庄村“楚王城”省级重点文物保护区内进行盗掘古墓,盗取战国兵器铜簇七件,其中完整的二件,残器五件,经鉴定,其中完整的二件为国家三级文物,其余五件为一般参考文物。该文物已追回。

平桥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刘某某、吴某某、邹某某的行为均构成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应依法惩处。根据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行为及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