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廖熹)近日,浉河区法院审理了一起校车超载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以被告人张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2015年12月10日7时5O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驾驶无号牌且未年检的一辆福田牌中型客车接送学生至某小学和某幼儿园,在行驶至浉河区某路段时被民警查获,该车核准载客量为14人,但查获时车上实载34名学生,3名学生家长及1名驾驶员,共计38名,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

浉河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驾驶无牌号机动车从事校车业务,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主动认罪,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悔罪表现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