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胡先尧)有履行能力,却拒不执行法院判决义务。11月3日,罗山县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被告人胡某有期徒刑六个月。
自诉人张某以其2011年4月给被告人胡某建房施工过程中从梯子上摔下,造成一级伤残为由,向罗山县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法院于2015年11月5日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胡某赔偿张某经济损失89180.99元。判决生效后至今年5月10日,胡某仍拒不履行判决义务。10月12日,自诉人张某向法院提交刑事自诉状,请求依法追究胡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刑事责任。10月13日,罗山县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立案,并对胡某予以逮捕。经查,胡某有劳动能力和收入,并在乡镇街道拥有房屋三间三层。
罗山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胡某对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故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