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县人民检察院 余甫兵

现实中,执法品位的高低,不仅取决于执法者本人的专业素养、道德情操,更多地取决于其内在气质与修养这一源头性因素,而这方面的提升远非传统的忠诚、公正、清廉、文明的检察官职业道德所能涵盖。但当前检察职业修养的缺失,归结到检察工作中,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首先,从近年来媒体披露的一些冤假错案的情况看,我们的制度在运行中仍问题不断。分析个中原因,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执法能力欠缺;二是责任意识不强。

其次,在司法实践中,许多案件的结论虽然满足法律的形式要求,但是过于强调执法的专业化,过于注重法律的形式性要求,而忽视社会一般的正义观念,执法结论却得不到社会认同,甚至饱受社会诟病。

再次,在执法办案过程中,需要执法人员不断转换角色,站在不同当事人的立场上去分析司法结论的准确性和合理性。但是在现实执法过程中,许多执法人员不能转换角色,对司法结论进行审视,从而导致执法效果受影响。

最后,司法不诚信必然指引办案效果向坏的方向发展,一次不诚信的执法,其影响不在于一次执法本身,更严重的结果是对整体司法诚信的损害。而这一值得关注的问题却屡屡在实践中发生,一次次地伤害着原本就很脆弱的司法诚信体系。

要想进一步提升检察执法的品位,检察执法人员必须强化以下几方面的职业修养:

首先,在法治社会的状态里,甚至普通公民内心就有对法的尊崇,就检察官而言,对法律精神的坚守和信仰更应是最基础的道德水准。作为法律监督执业者的检察官而言,应时刻坚守法的信仰,将法的精神贯穿于每项执法过程,从而让社会公众逐渐积累法所带来的安全感。

其次,除了在办案过程中要客观公正地认定案件事实、不偏不倚地适用法律之外,在案件存有问题的情况下,还要敢于直言,在发表意见时,应当直截了当地指出问题。在自己的意见与上级、领导意见相左时, 不掩饰、不盲从、不逢迎,避免由于监督“失语”使得案件沿着错误的方向渐行渐远。

再次,检察官在每办理一起案件时,需要将自己置于犯罪嫌疑人当时的境地,去做社会层面的考量,对待各方面主体都会立足于自身的利益提出多种诉求,从而在不同主体诉求之间寻求到平衡点,通过认真、仔细查证,甄别该辩解是否具有合理性,不能轻易依据常理或者案件的定罪证据草率排除。

最后,在与当事人的沟通过程中,要严谨、守信,既要防止说假话、空话、大话,又要防止遇事推诿、不敢表态,不敢承诺。在诉讼过程中,答应当事人的,应当及时兑现,即便由于客观原因不能兑现承诺的,也要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第一时间向当事人说明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