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县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 扶德利

在未成年人刑事司法中,社会调查制度是整个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的关键,我国刑事诉讼法对该制度的相关规定较为笼统。本文结合实践中遇到的问题,对这项制度的完善实施略陈管见。

一、倡导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理念,明确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的法律属性

1.社会调查制度的司法理念是通过社会调查,实现对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和人文关怀。涉罪未成年人的社会调查绝不仅仅是简单地了解未成年人的相关信息,而是带有价值取向的工作,即通过社会调查,找到帮助和校正涉罪未成年人的途径和方法。因此,倡导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理念,是推动社会调查制度快速发展的前提条件。

2.明确开展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是案件办理的必经程序,社会调查报告具备法律属性。在我国目前的证据体系下,社会调查报告貌似与犯罪事实没有直接联系,故无法归入任何一种证据类型,有必要借鉴外国立法经验,建立起真正的具有少年司法特色的我国定罪量刑分离机制,将社会调查报告名正言顺认定为量刑程序中的证据,参与庭审阶段控辩双方举证、质证。

二、明确责任,构建社会调查主体体系

1.明确社会调查主体责任。将社会调查的主体明确为启动主体与实施主体。根据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社会调查的启动主体为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可不具体开展社会调查,而是启动、指导、监督社会调查。

2.扩大社会调查实施主体范围,注重社会调查人员调配。成立由司法行政部门管理的专门的社会调查机构,从根本上解决异地社会调查无法操作的问题。

3.加强社会调查人员专业技能培训,提升社会调查主体的专业能力。定期开展社会调查基本原则、学科知识、专业技能等方面的培训,相互交流学习经验,提升社会调查主体的专业能力,以更好地起到启动、指导、监督作用。

三、确定内容,构建社会调查的内容框架体系

1.调查涉罪未成年人的个体、外部环境情况。一是对未成年人的个体因素的调查。二是对未成年人生活的外部环境的调查,包括家庭环境、学校教育、社区环境、社交环境等。

2.调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前后的表现。一是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作案动机、前科及劣迹、前科与本案的关系等。二是悔罪表现。主要是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自身行为的认识及悔改行为。

3.评估未成年人的风险因素和保护性因素。风险性评估主要分析未成年人是否存在不良嗜好或不良行为,生活中是否存在不良环境因素影响。保护性因素包括监护人是否有从严管教的意识和能力,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社区、学校、单位、社区矫正机构是否建立健全了帮教措施等。

四、强化监督,构建社会调查的监督体系

监督的方式主要有:一是审查社会调查报告的内容,以判断调查报告的可信度。二是要求社会调查人员参加庭前会议或者出席法庭,接受质询。三是加强责任追究,对存在不认真尽责、徇私枉法等情况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惩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