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静宜 刘红曾

【案情】

1月18日下午和19日上午,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居民李某开车至淮滨县城关镇,以给他人送礼为由到一些个体商店以每条600元的价格购买软中华香烟,并称如果送不掉就退给店主,并给店主一定的手续费。随后李某在车上将买来的真中华烟取出,再将事先准备好的假烟放进去,并使用特殊技术将外包装封好后找到店主要求退货。李某使用该手法共调换了11条真软中华牌香烟,涉案金额6000元左右,后李某在继续作案时被警察当场抓获。

【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李某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涉嫌诈骗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李某采取欺诈手段,秘密获取他人财物的行为,涉嫌盗窃罪。

【评析】

盗窃罪与诈骗罪都是侵犯财产型犯罪,两罪区分的关键在于:被害人是否基于认识错误而“自愿”处分财产。盗窃罪的行为方式是秘密窃取:行为人是在财物所有人、保管人、持有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取得财物的。诈骗罪的行为方式是: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欺骗行为,使对方产生错误认识,对方基于错误认识而“自愿”处分财产,导致个人财产遭到损失。也就是说,在诈骗罪中,对方一定要有基于错误认识而处分财产的行为,而且对于处分财产行为本身的“处分”性质是明知的,在形式上是“自愿”的。因而,即使行为人非法取得财产的行为中有欺骗的成分,但如果不存在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而“自愿”处分财产的事实,而是行为人最终通过窃取的方法取得他人财物的,则不可能成立诈骗罪,而是构成盗窃罪。

本案中,李某对多名店主虚构了“买烟送人”的事实,隐瞒了“退回假烟”的真相,骗取由店主占有财产的行为,其客观上表现为捏造不存在的事实,骗取店主的信任,使店主对事实产生错误认识,从而作出财产处分,似乎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但本案中,行为人取得财产的关键手段为以假换真。

李某是在“买得”真烟后离开商店回到车上,将真假软中华香烟进行对换,然后返回商店退回假烟的,不但持续时间较长,而且在两个地点完成,与“当场”秘密取得的一般盗窃形态有别,也和一般形式的“调包”即犯罪嫌疑人趁被害人不注意、转身、一时离开等机会以假易真,从而窃得财物的行为也不尽相同。但这种行为也可以看做是另外一种“调包”方式,只是与一般形式的“调包”行为不同之处在于本案存在着“调包”地点的变换和“调包”时间的延长而已。实际上,这种先采用欺骗手段使他人相信某种事实,然后再用窃取手段偷走他人财物的行为,刑法理论上称为“欺诈型盗窃”,故笔者认为李某获得真烟的行为应以盗窃罪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