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杨柳

开发商出售的商品房实际面积与合同面积不符,故意拖延退还多收的购房款,这样的侵权行为屡见不鲜。开发商的种种借口,当然不能成为逃脱责任的挡箭牌。

案例

2012年至2014年,信阳某小区业主得知所购房屋实际面积与合同面积不相符后,多次找到开发商沟通协调,要求按照合同约定,退还多收房款,并进行索赔,当事人以公司资金紧张、需要开董事会研究、待各住户房产证办理后再统一退款等各种理由故意拖延、不兑现退还多收房款。该小区业主将此情况举报到市工商局。开发商申辩,该商品买卖合同不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市工商局经听证,充分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后,经案审会重新研究,认定当事人在商品房销售中,其合同面积与实际面积不相符,故意拖延退还多收业主的购房款,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事实成立,法律适用正确,经研究决定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300000元罚款。

评析:

该案例中,开发商以种种借口拒不履行对业主的承诺和违约责任。但市工商局依据法律规定,认为消费者购买房子,是为了生活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规定,商品房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该局接消费者举报是2014年6月份,适用修改后的2014年3月15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开发商销售的商品房合同面积与实际面积不相符,故意拖延退还多收业主的购房款,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条“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的规定,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处以5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而本案例中,开发商“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鉴于开发商故意拖延退还多收房款的行为对社会造成一定影响,当事人多收房款需要退还业主,市工商局研究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300000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