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卢小龙

大部分市民在买房时都会签订一份《认购协议》,因为不是《商品房买卖合同》很多人就会掉以轻心,对《认购协议》走马观花地看一下就签字了。结果一旦发生纠纷时就会吃亏。

案例:

2015年9月,市民陈女士看中某房地产公司开发的商品房并签订了一份《认购协议》,按协议,陈女士缴纳了定金2000元。协议中写明该房定于2015年12月31日前交付。后陈女士通过到现场调查,认为当年不可能交房,因此拒绝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要求终止所签《认购协议》并退回2000元定金。开发商以陈女士违约为由,拒绝退回2000元定金。市消费者协会受理陈女士投诉后,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认为,《认购协议》缺少签字盖章等必要的法律手续,不具备法律效力。经过对开发商的耐心说服教育,最终开发商同意退还陈女士所缴纳的购房定金2000元。

评析:

陈女士虽然如愿以偿地取回了购房定金,这完全得益于当初签订的《认购协议》缺少签字盖章等必要的法律手续,不具备法律效力。这起案例值得广大购房者从中吸取教训。教训一,分清定金与订金的区别。《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根据《合同法》第115条规定:“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而订金在法律上是不明确的,也是不规范的,若收受方违约,只能退回原订金,得不到双倍返还;若给付方违约,收受方会以种种理由把订金抵作赔偿金或违约金而不予退还。

教训二,购房前一定要实地考察。购房者在买房时,一定要注意项目实地考察,不要轻易被广告迷惑或是听信售楼员的介绍,到具体项目现场进行考察,不仅能了解项目具体规划设计、房源的楼层、面积、户型等,还能很好地掌握项目的自身配套及周边交通情况、教育配套、商场超市及菜市场等配套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