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刘俊)6月19日,胡某到张某经营的小吃店内吃饭,并向张某要了一瓶白酒,酒足饭饱之后,胡某起身准备离开。张某发现胡某进门时放在桌子下面的篮子忘拿了,便好言提醒胡某提上篮子。胡某却误以为张某在辱骂他,遂与张某发生争执,并引起厮打。在厮打过程中,胡某用碗将张某头部砸伤。经鉴定,张某属轻伤二级。张某受伤后住院8天,支出医疗费人民币1694.07元。

10月14日,罗山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胡某与他人发生纠纷后,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胡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遂依法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胡某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经济损失人民币3394.8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