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余小东)2月3日中午,龚某某驾驶一货车行至某交叉路口处,与冯某某驾驶的三轮电瓶车相撞,致冯某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龚某某驾车逃离现场。经认定:龚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龚某某到案后,如实交代了其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龚某某一次性赔偿被害人冯某某亲属各项经济损失290000元,取得其谅解。

光山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龚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龚某某为逃避法律责任而离开事故现场,属交通肇事后逃逸,情节恶劣。根据被告人龚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后果、悔罪表现和社区矫正调查评估意见,遂判处被告人龚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