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李 涵)5月7日19时许,被告人徐某某酒后无证驾驶一辆无牌号48型摩托车,行驶至信应公路谭家河乡一施工路段时,其驾驶的摩托车与相对方向陈某某驾驶的货车发生相撞,造成被告人本人受伤、其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检测,被告人徐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31mg/100ml。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徐某某与陈某某负事故的同等责任。

在审理过程中,浉河区法院刑二庭意外了解到现年68岁的被告人徐某某1966年参军入伍, 1969年退伍回到家乡务农至今。因其年迈体弱,家庭生活困难,现享受国家每月200余元生活补助等优抚政策。得知此情况后,该院领导对涉军案件高度重视,决定在对被告人进行教育的同时,对被告人的实际困难进行帮扶,适当减少其罚金数额。根据被告人认罪态度和家庭实际情况,经研究,对被告人徐某某依法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