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张 涛)新县人汪某租赁一超市的二楼,经营电玩城。2014年6月1日为吸引顾客,汪某在超市门口放置一蹦床,供儿童免费玩耍。当天下午方某在其母亲带领下在蹦床上玩耍时,不慎摔伤。为治疗伤情,方某先后住院治疗13天,花费医疗费一万多元,经鉴定方某伤情构成九级伤残。因双方就相关赔偿事宜未达成协议,方某将汪某及超市起诉到法院,要求赔偿其相关损失。

新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事发时汪某未在其经营的场地设置任何安全提醒标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对方某的相关损失其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方某的母亲作为其法定监护人,在没有充分了解安全性的情况下让方某独自前往蹦床玩耍,未尽到监护责任,应承担主要责任;而超市与汪某之间系租赁关系,并非蹦床的所有者或经营者,对相关场地亦无管理义务,因此方某要求超市赔偿其相关损失的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