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孔晶晶 罗 浩)2014年4月,村民李富贵将自家门前的几棵树以1500元的价格卖给张强,张强将树木砍伐后只运走部分,剩余有一棵杨槐树和树枝没有拉走。同年7月31日,李富贵向张强催要树款,张强向李富贵出具欠条一张,写明“8月3号上午拿钱”。8月3日早上,李富贵拦住张强的车让其付钱后再把树拉走,但张强以向原告出具欠条上注明的是树木装车后再付款为由没有付款。为此双方产生纠纷,李富贵遂诉至法院。
罗山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双方协商原告的树以1500元的价格卖给被告,被告把树放倒后,应视为原告将出卖的标的物已实际交付给被告,双方的买卖合同已成立生效,被告随时可以将已购买的未拉走的树木拉走,原告不得阻挠被告对已购树木的处理行为。被告应依法向原告给付树款1500元。法院遂依法判决被告张强支付原告李富贵买树钱1500元。
(文中人名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