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余小东)2013年2月13日14时许,被告人吴某伙同余某、曹某(均已判刑)等人酒后到光山县某网吧上网。因充值付费之事,余某对网管周某某拳打脚踢并接过吴某递来的刀对其进行威胁。当日15时许,被告人吴某等人无故对在该网吧上网的刘某拳打脚踢,并持刀威胁。之后,吴某持拖把棍殴打刘某。吴某因吸毒于2014年11月16日被光山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罚款人民币1000元。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11月26日被光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5日转逮捕。

光山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吴某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且犯罪后又因吸毒被行政处罚,可酌情从重处罚。吴某的亲属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酌情对吴某从轻处罚,遂判处吴某拘役五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