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余小东)熊某系多年吸毒人员,且有多次贩卖毒品的行为。2014年7月至9月间,熊某在光山县紫水街道某宾馆附近,向吸毒人员易某销售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三次,每次一包,重约0.5克,价值约200元,被告人三次共得款600余元。2014年9月19日夜,熊某又在某宾馆内向吸毒人员柳某销售毒品甲基苯丙胺一包,重约0.6克,得款100多元。熊某归案后,供述其毒品来源于上线谢某某,公安机关遂对谢某某立案侦查,并在谢某某处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400多克。今年2月13日,谢某某已被执行逮捕。
光山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熊某多次贩卖毒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综合被告人犯罪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及悔罪表现,遂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000元。熊某归案后供出毒品来源上线,该情节不能作立功表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