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鄢有生 董新凤)一男子因一时心起贪念,用他人遗忘在ATM机上的信用卡取款5000元,日前,该男子吴某某被平桥区法院以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2014年3月15日晚,被告人吴某某在羊山新区一银行ATM机取款时,发现取款机内有他人遗忘的信用卡未取出,显示屏显示可操作取款,吴某某见四下无人,心存贪念,趁机继续操作,取走卡内现金5000元,事后迅速离开现场。案发后,吴某某将5000元退还被害人。

平桥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吴某某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应当依法惩处。因被告人系自首,可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