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汪婷婷)3月24日下午3时许,季某在光山县城金博大超市购物时,将一部价值1399元的酷比牌A720型手机遗忘在收银台上,石某在流动人流中捡到该手机,见无人发现,石某遂将手机据为己有。次日,季某通过超市监控视频,发现手机被石某捡到,但石某拒不返还,于是季某将石某告上法院。
光山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之规定,被告石某捡到他人遗忘的手机后,依法负有返还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被告应当将捡到的手机返还原告。现被告拒绝返还,获得不当利益,构成不当得利,遂判决依法应予归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