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孔晶晶)2014年3月9日下午,村民郝亮在周富贵养鸡场附近燃烧可燃物,由于未能及时控制火势,引燃养鸡场的厂房及室内物品,造成火灾。同年3月20日,罗山县公安消防队作出火灾事故认定书。同年4月18日,周富贵委托罗山县价格认证中心对其相关损失进行了认证。罗山县价格认证中心接受委托后,经过现场勘察并结合周富贵提供的损失清单,于2014年5月27日,对周富贵被烧毁的养鸡场厂房及室内养鸡用的设施进行了认证,认证价格为10.5万元。
罗山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郝亮在原告周富贵养鸡场附近点燃可燃物后,未能及时控制火势,引燃周围可燃物引发火灾,将养鸡场的厂房及室内物品烧损,给原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5万元,事实清楚。被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故判决郝亮赔偿周富贵经济损失10.5万元。(文中人物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