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后私定抚慰金 保险公司应当理赔

本报讯(孔晶晶) 2014年4月,李强驾驶车辆将行人张浩撞倒致其当场死亡。经认定,李强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2014年5月,李强与死者张浩的父亲张富贵经交警大队主持调解达成协议:赔偿张浩各项损失共计26.45万元,其中包括精神抚慰金6.6万元。事故车辆属于李强所有,李强为该车在某保险公司处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理赔时该保险公司对精神抚慰金部分却拒绝理赔。李强将该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5月6日,罗山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在此次事故中是否承担刑事责任均不影响其民事责任的承担,故被告关于原告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精神抚慰金不应当赔偿的抗辩理由法院不予采纳。酌定精神损害抚慰金为5万元,保险公司应当进行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