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杨 璐)2014年9月20日23时许,被告人魏某在南向店街道自己家中(前后相邻及西边相连均有多家住户)喝酒时,想起在外务工的不顺及其要求卖房子遭到母亲及哥哥的拒绝,产生了对生活无望和对社会的不满。随后,其点燃房内的财物烧毁房屋,并且火势蔓延烧毁邻居家(无人居住,原房顶部分塌陷)部分房顶,后大火被群众、消防队员、公安民警等及时扑灭,没有造成更大的损害。
光山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魏某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已构成放火罪。考虑到魏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并没有造成严重后果,法院对被告人魏某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