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芦 倩 陈 晨)日前,信阳中院两起“三类”罪犯减刑假释案件入选河南省高院新闻发布会公布的典型案例。
这两起案件的罪犯分别系河南省某县某乡原政府助理、乡移民办公室副主任张某中及河南省某县级市某宾馆原经理兼出纳张某宪。张某中因贪污罪、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张某宪因贪污罪、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9年,并处罚金10万元。信阳监狱以这两名罪犯确有悔罪表现为由,在二人服刑期间分别提出对其减刑。经开庭审理,该院认为,张某中因刑期执行之日至监狱确定的提请减刑之日未满两年,张某宪因没有积极退赃、未全部履行罚金刑,且没有证据证明其不具有履行能力,因此,认定二人均不符合减刑条件,依法裁定不予减刑。
该院审监庭在减刑假释工作中,始终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阳光司法,依法减刑。特别是对社会反映强烈的涉及职务犯罪、金融犯罪、黑社会性质犯罪的“三类”罪犯的减刑假释,依据相关规定,严格标准,从严控制。
据悉,去年一年,该院共对7名“三类”罪犯裁定不予减刑假释,严格执行中央政法委关于对“三类”罪犯减刑、假释从严把握的标准,严防“有权人”“有钱人”享受“高墙特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