拐卖智障女 双双获徒刑
本报讯(陈 洋)近日,商城县法院审结了一起拐卖妇女案件,依法判处被告人花某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20000元;判处被告人陶某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5000元。
经查,2013年6月底的一天,被告人花某将其从外地买来的一名智障妇女以16800元的价格出卖给叶某某(另案处理)为妻;2013年7月9日,被告人陶某将流浪至其家附近的智障妇女余某以800元的价格出卖给被告人花某,供其贩卖。经当庭举证、质证,二被告对所控犯罪事实无异议。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花某、陶某以出卖为目的贩卖妇女,其行为已构成拐卖妇女罪。
商城县法院法官特别提示,“花钱买媳妇”,即使购买方的收买行为不是以出卖为目的的,也构成收买被拐卖妇女罪;在收买后出于又将收买的妇女卖与他人的,应以拐卖妇女罪论处。
幼童工地被伤 发包方连带赔偿
本报讯(孔晶晶 黎宏山)10岁的孩童在工地玩耍时不慎被搅拌机搅伤,发包方将工程发包给无建筑资质的承包方,而承包方未采取有力的安全保护措施,近日,罗山县法院审结了这起侵权责任纠纷案,依法判决工程承包方对受害人的损害承担70%的责任,发包方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张伟在罗山县楠杆街道开发建设小区,并把建房工程承包给无建筑资质证书的被告葛飞。2012年4月1日,李亮被搅拌机搅伤,经鉴定,其伤情构成七级伤残。
罗山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李亮系未成年人,不具备完全判断能力,故其监护人对其损害造成的后果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被告葛飞作为承包人没有采取有效的安全保护措施,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被告张伟未能审查承包人的建筑资质,故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利用巡逻之便 保安盗窃被判刑
本报讯(王倩倩)近日,利用巡逻之便盗窃停放在小区内车辆中的财物,日前,被告人陈某因盗窃罪,被浉河区法院判处管制8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陈某系浉河区某小区的物业保安。2013年9月27日凌晨5时许,陈某在巡逻时发现苏某停放在小区内的轿车车窗忘记关闭,便将车内的红色钱包窃走,钱包内有现金2100余元及驾驶证、身份证、银行卡等物。
浉河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尚能认罪、悔罪,系初犯,且赃款赃物已追回,故可以对其从轻处罚,遂作出以上判决。
销售劣质汽油 油站老板领刑罚
本报讯(吕志豪 吴未未)一加油站业主低价购进不合格汽油加价出售,获利1万元被判刑。4月23日,固始县法院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其非法获利由公安机关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被告人张某自2009年开始经营固始县某石油城。张某在明知济南市一油气公司出售的两种93#汽油不合格每吨价格比正常汽油低200元至400元的情况下,于2011年12月9日,2012年1月9日,先后两次从该公司购进不合格汽油38吨,对外销售,销售金额达29.09万元,从中获利1万元。
固始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购进不合格的汽油并销售,其行为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鉴于被告人认罪态度好、无前科,可以酌定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无根剂”泡豆芽 害人害己终获刑
本报讯(宋 鹏 樊 鑫)4月22日,息县法院一审判决了一起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件。
2013年10月,被告人刘某在生产黄豆芽的过程中掺入“黄豆无根豆芽生长激素”非食品原料,并在息县杨店乡果品市场内销售。同年10月31日,息县公安民警在对被告人刘某销售的黄豆芽进行抽样检测后发现,黄豆芽中含有4-氯苯氧乙酸钠和6-苄基腺嘌呤。同年11月14日,该局立案侦查,同日,被告人刘某主动到息县公安局杨店派出所投案。
息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鉴于被告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时间较短,且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较好,遂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并处罚金20000元,同时宣告禁止令,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