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王超 孔晶晶

近年来,为圆自己的出国淘金梦,不少农民工通过对外劳务中介出国打工赚钱,把自己全部的积蓄投入到中介,结果却打了水漂,中了出国劳务黑中介的陷阱。日前,罗山县法院就审结了一起无涉外劳务中介资质的非法经营案,该案60名农民工被骗40余万元的中介费。

【案情】

2012年8月10日,张强手持未经相关机构认证的新加坡某公司委托其到中国境内招收赴新加坡劳务人员的聘书,分别找到未取得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陈安、刘星、王宏伟,请求帮忙办理此事。

在2012年9月至2013年3月期间,张强等4人先后单独或共同招收了60名当地的农民工,每人收取5000元至8000元不等的中介费,共40.3万元。

张强等4人招收的农民工被分批送到新加坡后,部分没有工作可干,部分被拖欠报酬,纷纷要求回国。

案发后,4人先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并分别退还了收取的款项,部分农民工先后回国。

【审理】

罗山县法院审理后认为,张强等4人未获得国家法定部门批准的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非法从事对外劳务中介业务,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张强等4人案发后全部退赃,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交代犯罪事实,均是自首,依法均可以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判决张强等4人均犯非法经营罪,对张强、陈安、刘星各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并分别处8万元至10.1万元不等的罚金;对王宏伟处罚金6.2万元。(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法官说法】

我国《办理劳务人员出国手续的办法》第二条规定,对外劳务合作经营公司系指经商务部许可并持有对外经济合作经营资格证书的企业。因此,出国打工绝不能盲目轻信他人,首先要选准对外劳务合作经营公司,选择有商务部门颁发的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经营公司或其授权的公司报名,并办理相应手续。

根据该办法第二条、第六条等规定,承办出国“劳务的公司”是否合法,要审查其“三证一照”,即必须经工商部门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依法取得劳动部门颁发的《职业介绍许可证》,及商务部颁发的《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或者《对外经济合作经营资格证书》,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颁发的具有劳社境准字号的《境外就业中介经营许可证》。

为避免上当受骗,可以通过以下几个途径了解核对其证照:(一)向当地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外经处或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了解;(二)向中国对外承包工程商会外派劳务人员投诉机构了解;(三)在商务部官方网站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