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2013年7月,我丈夫因车祸去世,当时我已怀孕4个月。同年9月,我公公李某因病突发死亡,未留下任何遗嘱,请问对于公公留下的遗产,我腹中的胎儿是否享有继承权。
读者:江 英
江英读者:
《继承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法定继承办理。”我国法律对于继承人权益的保护范围已经延伸到未出生的胎儿。
本案中胎儿的父亲先于被继承人李某死亡,此种情况涉及代位继承问题。《继承法》第十一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根据上述规定,胎儿可代位继承其父亲应继承的遗产份额。
综上所述,江女士腹中的胎儿是有继承权的,胎儿未出生,但其继承权应予保护。本案中被继承人李某的儿子虽先于其死亡,其儿子应得的遗产份额应由胎儿代位继承。因此,腹中胎儿可以继承祖父遗产。
孔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