忘关阀门引祸端 依法赔偿没商量

本报讯(吕志豪 吴未未)因安装自来水设施的员工疏忽忘关闭阀门,水漫溢至楼下一住户,致该住户的家具、家电等全部损坏。日前,固始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判令被告万某赔偿原告游某经济损失37031元。

原告游某、被告万某均于2012年在固始县郭陆滩镇购买房屋,原告住一楼,被告住二楼。2013年6月10日,被告万某与一家供水公司签订供水协议,由该公司派员工安装自来水管道。员工安装完毕后未在出水口安装水龙头,也未关闭水阀,而被告因事未返回住所,致使原告的家具、家电、装修设施等损坏。2013年6月17日,原告游某委托固始县公证处对房屋损坏状况进行了现场勘验及证据保全。经鉴定,被损财物价值36031元,鉴定费1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游某、被告万某系相邻关系,被告安装自来水管道时,因未安装水龙头也未关闭阀门,造成原告财产损失,依法应当赔偿。被告辩称原告的损失系因供水公司违反供水协议造成,但其与供水公司的合同系另一法律关系,故对于其辩解不予采信。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兄弟不睦相殴 喜事变成“痛”事

本报讯(胡 伟)近日,罗山县检察院侦监科办理一起故意伤害案件,犯罪嫌疑人张某与受害人张某某系亲兄弟关系。

1月15日下午3时许,因儿子次日结婚,家住罗山县龙山乡刘台村邓湾组的张某某请婚庆公司将婚庆的彩棚、海报摆放在家门口,张某回来后说婚纱照不该超出地界,然后就把婚纱照撕开。张某某就过来拉张某,两个人厮打起来。经鉴定,张某某的鼻骨粉碎性骨折,双侧上颌骨额突骨折,其外伤属轻伤二级。

案件受理以后,罗山县检察院考虑到双方系兄弟关系,社会危害性不大,遂启动刑事和解程序,但受害人张某某拒绝与张某达成民事调解协议。经调查了解,双方曾因赡养老人问题和建房问题多次发生纠纷,积怨颇深,考虑到这些情况,该院决定先以故意伤害罪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张某,同时建议公安机关加大双方调解工作力度,将矛盾及早化解。

鱼塘权属起争执 致人轻伤被管制

本报讯(孔晶晶)二人本是叔伯兄弟,却因为鱼塘的权属问题起了争执后挥拳相向,弟把哥打成轻伤。3月3日,罗山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王军管制一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军与被害人王涛系叔伯兄弟,均居住在罗山县楠杆镇张楼村王湾组。2013年8月15日,在该村民组大堰塘旁,因鱼塘权属问题发生争执,王军先打王涛一耳光,后双方厮打。经法医鉴定,王涛左耳外伤性鼓膜穿孔,属轻伤范围。同年9月10日,王军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军与他人发生纠纷后,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案发后王军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本案系民间纠纷引起,且王军系初犯、偶犯,案发后其亲属代其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对其依法可酌予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无证砍树百余棵 主动投案获缓刑

本报讯(吕志豪 吴未未)一农民在未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采伐杨树128棵,不料构成犯罪。鉴于被告人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法院对其依法从轻判处。3月3日,固始法院以滥伐林木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拘役2个月,缓刑4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2013年3月中旬,被告人张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采伐其购买的固始县郭陆滩镇刘某和刘某某承包的鱼塘埂上的杨树共计128棵。经依法鉴定,被伐林木系多年生杨树,折合立木蓄积11.4621立方米。在得知自己犯错后,同年12月10日,张某到固始公安局投案。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采伐树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被告人张某作案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法院遂据案情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