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曹树武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描绘了我国全面深化改革的新蓝图、新愿景和新目标。决定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优化资源配置、维护市场统一的高度部署税制改革,体现按照市场经济规律深化改革的要求,凸显税收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为深化财政体制改革提供了重要的科学依据。
一、深化财税体制改革面临的新机遇和新挑战
(一)落实公报提出的完善税收制度要求,设计和推进税制改革目标。包括为处理“营改增”进度较快,而地方未来主体税种打造较慢之间的矛盾,不排除在流转税领域区别对待地开掘消费税的潜力空间,把优化生产、消费结构的意图与增加地方政府税源相结合。
(二)强调“财政是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制度保障”,是公报内容的又一大亮点。国家需要更多运用财政手段,调整支出结构,使财政支出向保民生和保护弱势群体倾斜,从而保证基本公共服务的供给,保证事权与支出责任的统一,使各个阶层和各个地区都能享受到改革开放的成果。
(三)公报还提出“改进预算管理制度”。要进一步加以完善和改进,当前的改进重点是在财政收入增长相对稳定的条件下,进一步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重点推进是加强全口径预算管理和继续推进绩效预算管理。
(四)公报提出“建立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在当前收入格局调整具有难度的情况下,进一步强化中央的支出责任,中央提出对事权和支出责任的划分调整是非常有必要的,这也是当前财税体制改革的重要突破口之一。
(五)公报提出“改革税制、稳定税负”。在税制改革中应重点考虑直接税和间接税的比重问题,通过税制改革,更多地发挥税收的调节功能,促进财富、资源的合理流动和配置。
二、重构和优化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四维取向
第一,明确事权,建立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突出表现了中央对政府间财权、事权配置的改革意图和路径取向。在政府间财政关系上,目前存在突出的“事权下沉、财权上收”现象,地方政府、尤其是基层政府承担大量的支出任务,却无相应的财政收入保障。界定事权和财权的划分:一是深入推进分税制改革,尤其是省以下政府间的财政分权;二是充分发挥地方政府的积极性,尤其是充实基层政府的财力,现阶段依法赋予地方政府必要的财税立法权,但财税收益可考虑适当倾斜;三是完善转移支付制度,提升一般性转移支付的比重;四是财政分权要树立法治思维,在法律层面进行,从而降低寻租空间。
第二,透明预算,改进预算管理制度。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等会议精神,其着力构建的现代预算制度,本质上是指处理好两对基本关系的预算制度。一是预算权在行政机关和立法机关之间的配置,现阶段从预算的编制、审批,到执行、决算,行政机关占据绝对主导地位;二是政府和社会之间的关系,预算活动不应仅是立法机关监督行政机关的重要领域,同时监督政府的财政行为。
第三,改革税制、稳定税负,完善税收制度。公报在强调税制改革“由点及面”的循序渐进,“成熟一个改一个”的路径取向。目前“营改增”将从交通运输和若干现代服务业扩大到邮电通信、铁路运输等行业,并推广到全国;稳步扩大房产税试点,提高资源税税率等,应着力推进税制改革项目。
第四,财税改革明确提出“完善立法”。制度与“完善立法”相结合,彰显出中央提升财税领域的法治化程度。公报明确提出要完善立法,相当程度上可视为是对税收立法权回归。可考虑在完善税收制度时,通过人大立法形式制定新税种法,之后适时修改现行低位阶税法规范,并将之上升为法律规范。
(作者系市国税局教育科科长、经济师,市优秀社科专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