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家庭矛盾点燃自家物品

被判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

5月20日上午,卢某因家庭矛盾与妻子发生争吵,其妻子于当天回娘家暂住。当天夜晚,卢某又与其母亲发生争吵,其母亲也离开了家。次日10时许,卢某在家中感到心烦,便点燃其母亲的衣物等,火势迅速蔓延,10时14分,消防官兵赶到现场将火扑灭,并救出该居民楼上的被困群众。近日,光山县法院以放火罪判处卢某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卢某因个人情绪低落,无视他人人身和财产安全,故意点燃自家物品,引发火灾,危害了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被告人卢某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可以从轻处罚。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梁 焱)

工人施工时摔伤

建筑公司应赔偿

2011年5月20日,方某在某建筑工地19楼粉刷外墙时,不慎摔伤。经诊断,方某颅部受损,神志模糊,硬膜外出血,蛛网膜下腔出血,枕骨骨折。经信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方某已构成八级伤残。光山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2年4月25日作出光劳仲裁字(2012)第6号仲裁裁决书,由该建筑公司支付方某的医疗费、护理费共计123245元。该建筑公司不服上述的裁决,引起诉讼。近日,光山县法院驳回了该建筑公司的诉讼请求,依法维持了光山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的裁决。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某建筑公司对自己的诉讼请求及所主张的事实没提供任何证据加以证明,光山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裁决书是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作出的,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胡晓玮)

谎称“富二代”行骗

被判管制并处罚金

2012年1月至5月,卢某同余某在网上相识,卢某自称是洛阳市某集团董事长的儿子,在信阳负责一个工程项目。卢某以买车、银行卡被封、为余某的亲戚安排工作等理由向余某借钱,余某通过转账的方式给卢某8350元。事后,余某多次向其索要,卢某以各种理由拒不归还,余某发现自己受骗后报警。近日,罗山县法院以犯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卢某管制二年,并处罚金2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卢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余某现金,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卢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亲属主动代其退赃,取得被害人谅解,且系初犯,可对其从轻处罚。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孔晶晶)

信用卡超期透支近30万

被判缓刑五年并处罚金

1995年,王某在中国农业银行淮滨县支行办理了两张信用卡, 1997年4月至2000年5月,王某先后从这两张金穗卡中透支291733.63元,发卡银行多次催收,王某拒不归还。其隐藏行踪多年后,向淮滨县公安局投案。近日,淮滨县法院以信用卡诈骗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50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从信用卡中透支291733.63元,在规定期限内不归还,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案发后,被告人王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主动退还赃款,当庭认罪,有悔罪表现,可以从轻处罚。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沈小平 陈 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