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杨 昭)为有效预防、全面遏制、深刻警示酒后驾驶行为,增强依法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意识,近日,光山县法院依法公开宣判首例危险驾驶犯罪案件,被告人卢某因犯危险驾驶罪,被依法宣告判处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卢某当庭认罪服判。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5月10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卢某醉酒后无证驾驶冀JAL865号二轮摩托车将同向行走的行人吕某碰伤。案发后,卢某自动到案如实供述案情,经呼吸测试、抽血检验,卢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8.87mg/ml,公安交警认定卢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并对卢某取保候审。事后,卢某赔偿吕某全部经济损失1.2万元,取得受害人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卢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受伤,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结合案发后,卢某主动到案如实供述案情,构成自首,可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卢某系初犯,案发后积极赔偿受害人医疗费等一切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