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刘建国
《新十八谈·和谐发展谱新篇》中提到:维护稳定、促进和谐是党的要求,是人民的期望,是政法战线的天职。检察机关作为维护稳定的主力军,必须把群众满意作为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根本标准,深化、细化、实化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的科学有效工作机制,为中原经济区建设创造和谐的社会环境。
一、建立健全群众诉求表达处理机制,抓好三项工作
一是拓展群众诉求表达渠道,听民声解民忧。通过窗口、网络、热线、媒体四种渠道,构建群众诉求表达平台。建设集检务公开与信访接待功能于一体的综合性受理接待大厅,集中受理、协调、处理来访事项。开通12309举报电话、民生服务热线,建设互联网门户网站,加强检察信息网上发布,设置举报信访邮箱,认真对待人民群众建议、批评和意见,实现检察机关与人民群众的良性互动。
二是创新接访处访工作方式,察民情暖民心。完善巡回接访、下访巡访、联合接访、点名约访等制度,变“车下去”为“心下去”,变“灌输”为“协商”,变“为民作主”为“让民作主”,变“送温暖”为“送公平”。在接访工作中坚持文明、礼貌、热情、依法,提高干警把握群众心理、使用群众语言、疏导群众情绪、处理群众诉求的工作能力。将心理咨询等引入信访接待,融情、理、法为一体,引导群众依法理性表达诉求。
三是督查信访工作制度,维民利促民生。院党组要承担信访工作督查的第一责任,实行信访工作月例会、月通报制度,每月听取控申部门涉检信访工作情况汇报,分析形势,查找问题,逐案研究未办结未息诉的案件,并对涉检信访工作情况进行通报。推行信访督查专员制度、责任倒查制度,对各业务部门及办案人员在办案过程中不认真进行风险评估、释法答疑而引发涉检上访的进行责任追究,确保涉检信访工作盯得紧、督得严,保障群众诉求得以顺利解决。
二、建立健全社会矛盾化解机制,着力四个方面
一是着力健全检调对接工作机制。依托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体系这一平台,将司法调解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有机结合,在切实保障案件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同时,努力修复各种受损害的社会关系。对符合条件的民事申诉案件、轻微刑事案件,依托人民调解组织先行调解,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最大限度化解矛盾纠纷。加强内部沟通协调,实现“检调对接”案件受理、分流、办理、监管内部环节的无缝对接,严格执行案件首办责任制。加强与“大调解”协调中心和公安、司法、信访、民政等职能部门的协调配合,建立相应对接联系制度和案件移送处理办法。
二是着力健全执法办案风险评估预警机制。对重要敏感案件、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群体性事件所涉案件、热点敏感问题案件,特别是作出不批捕、不起诉、不立案、不赔偿、不抗诉、不撤案等决定的环节,应当进行风险评估预警。案件承办人对所办案件的风险评估负直接责任,部门对存在风险的案件应形成明确的风险评估意见和化解方案,部门案件讨论会、检察委员会讨论案件时,应对意见及方案进行认真讨论。将执法办案风险评估预警工作纳入案件质量考评体系,作为年度绩效考核内容,作为衡量领导班子、业务部门和检察人员实绩的重要依据。
三是着力健全说理答疑机制。在办理各类案件过程中,应把案件处理的法律依据、事实依据、政策依据,向涉案当事人耐心细致地解释清楚,尤其是对不立案、不批捕、不起诉、不抗诉等处理决定实行书面说理答疑,最大限度地取得当事人的理解支持,有效防止信访风险的发生。当事人及其亲属对案件处理有疑问的,要认真听取意见,耐心做好法律宣传、政策解释、思想疏导等工作,消除他们对司法机关、司法人员的误会。特别要注意做好被害人一方的解释、说服工作,把化解矛盾、理顺情绪融入执法办案的全过程。
四是着力健全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机制。探索实施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机制,规范救助范围、标准和程序,依靠当地政府和社会各界的支持,协调有关部门对生活确有困难的刑事被害人提供资金救助、民政救济、社会保障、法律援助等,努力解决其生活困难。
三、建立健全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机制,突出三个重点
一是重点落实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实行案件繁简分流,指定专人负责办理案情简单、主观恶性不大、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轻微刑事案件。准确把握逮捕条件,探索建立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在保证案件质量的前提下加快办案进程,缩短轻微刑事案件被告人在诉讼过程中的羁押期限,防止不当超期羁押现象发生。对确需移送审查起诉的轻微刑事案件,可以建议法院适用简易程序或普通程序简化审理程序,快诉快审,全面提高办案效率。
二是重点落实未成年人、在校学生轻罪特别办理机制。未成年人和在校学生是犯罪构成中的特殊主体,其主观恶性不深,若仅因一次情节较轻的犯罪而对其简单地作处刑罚,将他们抛向社会,必然造成社会资源的极大浪费,并增加社会的不稳定因素。检察机关应尽可能地与社区、学校达成共识,与公安机关协调配合,对涉嫌轻罪的未成年人和在校学生进行非刑事化处理。健全办案程序,对成年人与未成年人共同犯罪的案件,实行分案起诉。对必须起诉的未成年人、在校学生犯罪案件,实行起诉前品行调查,对于日常表现良好的,建议法院从轻处理。探索建立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和有条件地封存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制度,搞好对“失足”未成年人的回访帮教,最大限度地给予教育、挽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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