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何 骁)日前,新县一男子在外逃亡多年后终落法网,近日,光山县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一年。

1999年6月15日12时许,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汽车司机周某等7人在光山县原雷堂乡新光桥村陈某经营的饭店用餐,因红烧野兔不熟,安徽司机周某要求重做。等重新做好后,周某等人说饭已吃完,不要这道菜了。在结账时,因红烧野兔的计价问题双方发生争吵厮打,陈某见安徽司机人多,便喊邻居前来帮忙,陈某的亲戚汪某便上前参与厮打,周某见状便从驾驶室里拿出一把长刀追撵陈某。在厮打过程中,汪某用钢钎投向周某右大腿,致周某右股静脉被刺破引起急性失血性休克,在送往新县人民医院途中死亡。案发后汪某畏罪逃跑。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汪某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持械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鉴于本案因餐饮纠纷引起,被害人周某持刀追撵陈某,导致矛盾激化,其对引发犯罪有过错,可减轻汪某的刑事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汪某当庭认罪,且其亲属已赔偿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