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吕志豪 王道新)日前,固始县法院以容留卖淫罪判处被告人段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3000元;以介绍卖淫罪判处被告人吴某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法院查明,被告人段某,男,现年54岁,文盲,农民,住固始县汪棚乡三教村。被告人吴某,女,28岁,系云南省人。

被告人吴某曾开过发廊,陕西人刘兰(化名)系其雇佣的服务员。2010年8月,吴某结识在固始县汪棚乡街道租房的被告人段某,遂将刘兰介绍给段某,在其租房内进行卖淫,刘兰卖淫所得交由吴某保管。

此外,被告人段某还容留韩丽(化名)、王玲(化名)在其租住的房屋内进行卖淫,段某从中获取钱财。

由于被告人吴某强行保管刘兰的卖淫所得,且返还给刘兰的回扣很低,引起刘的不满。2010年8月25日,刘兰用嫖客的手机偷着给父亲打了一个电话,跟父亲说想回家,遂致案发。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段某容留多名妇女在其租住的房间内进行卖淫,其行为构成容留卖淫罪,系情节严重。被告人吴某介绍他人到段某租住的地方卖淫,其行为构成介绍卖淫罪。法院遂据案情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