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张其辉 宋 鹏)展某、方某违反国家规定,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伪劣卷烟,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近日,息县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展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判处方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2010年9月27日,被告人展某与被告人方某电话联系供烟后,展某即与郑州的张某联系货源。9月29日下午6时许,被告人展某在新蔡县县城租用梁某(另案处理)的“五菱”面包车前往漯河市京港澳高速公路出口处接烟。接烟后,被告人展某让其弟(另案处理)驾驶一辆“奇瑞”越野车在大广高速公路漯河出口处接应。见面后,展某将该车后备箱三件“红旗渠”牌香烟转到其弟车内,然后3人前往息县张陶乡某米厂向被告人方某指定地交货。展某等次日凌晨3时30分卸货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收缴卷烟1720条(其中“帝豪”牌香烟300条,“红旗渠”牌香烟200条,“散花”牌香烟1200条),价值7.1万元。
2010年10月8日,经河南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鉴别,上述卷烟均系假冒注册商标的伪劣卷烟。
法院认为,被告人展某、方某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销售假烟,既扰乱市场秩序,又危害人民生命安全,情节严重,均构成非法经营罪。从查明的事实看,两被告人非法经营犯罪数额刚刚超过司法解释规定的构罪数额标准(50000元),且无违法所得,认罪坦诚,又系初犯,均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