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销售侵犯“金水”注册商标专用权电缆电线案
2010年8月,根据举报,罗山县工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经销商赵某经销的“金水”牌电线采取了暂扣强制措施。
经查,当事人通过物流公司从郑州市以55.1元/盘的价格购进标识为“郑州市第二电缆厂”生产注册商标为“金水”牌的BVR1.5㎜2电缆电线88盘、以170元/盘的价格购进BVR4㎜2电缆电线28盘,货款共计9610元。购回后欲以每盘电缆电线加价10元进行销售,尚未售出。该批“金水”电线经河南金水电缆集团有限公司鉴定属假冒其公司产品。
赵某销售侵权电线行为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所指行为。罗山县工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之规定,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作出没收暂扣的侵权电缆电线116盘;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