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2月,新县工商局执法人员对高某个人经营的门店进行检查时发现,高某存在无照经营行为,且销售的食用油涉嫌存在质量问题,执法人员当场封存了货值81612.00元的散装米糠油720公斤、大豆油1500公斤、棕榈油300公斤。

该三种食用油经质检机构检验,质量均不合格。据高某供述,其从湖北某油脂公司、某县油脂公司分别购进散装米糠油5040公斤、大豆油1700斤、棕榈油800公斤,案发时当事人已分别销售4320公斤、200公斤、500公斤,获利7708.33元。

高某无照销售不合格食用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新县工商局除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经营活动外,并作出没收已封存的不合格食用油;没收违法所得7708.33元;罚款408060.00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