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0月,固始县工商局开展建筑材料市场专项检查活动时,在水泥销售商王某处检查发现其经销的40吨“巢恒”牌水泥涉嫌存在质量问题,执法人员对该批水泥进行抽样,经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检验,鉴定结果为不合格。该批水泥尚未售出,货值11200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固始县工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避免了该批不合格水泥进入建筑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