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2月8日,根据举报线索,潢川县工商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当事人汪某所销售的“丰谷”白酒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在当事人从事经营的送货车及仓库内查获235件涉嫌侵权“丰谷”白酒(46%vol、488ml×6瓶/件),并对已售出的同批次“丰谷”白酒160件予以查扣。依法暂扣涉嫌侵权“丰谷”白酒395件。
上述白酒经四川省绵阳市丰谷酒业有限责任公司鉴定,属于假冒丰谷酒业有限责任公司的产品,侵犯了其“丰谷”注册商标专用权。经进一步调查,当事人在未申请办理营业执照的情况下,于2010年11月底以70元/件的价格购进该“丰谷”牌白酒395件,以75元/件的价格销售100件;以78元/件的价格销售60件。非法经营额28630元。
当事人的行为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所指行为。潢川县工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已扣留的“丰谷”白酒395件(酒精度:46%vol,规格:488ml×6瓶/件);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