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钱给他人,多年没有催要,起诉索要时已超过诉讼时效,近日,光山县法院依法判决驳回胡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查明,胡某与甘某原系夫妻,后二人于1999年离婚。2001年3月23日甘某以进货急需用钱为由向胡某借款16000元。2010年胡某追要欠款遭甘某拒绝,故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胡某在诉讼时效内未向法院提起诉讼,在其起诉后,甘某以超过诉讼时效作为抗辩理由,应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遂作出上述判决。

(戴启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