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启坤

宋某因抢劫犯罪出逃4年后投案自首,被从轻处罚。9月15日,光山县法院以抢劫罪判处宋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

2006年7月11日,宋某伙同鄢某等4人持刀在光山县南大河新桥附近,采取殴打、威胁等手段,抢劫曾某现金5400余元、手机一部,抢劫邹某手机一部、黄金戒指一枚、耳环一对。经鉴定,抢劫财物共计价值8000余元。宋某分得赃款1400元后,一直负案在逃。2010年6月28日,其主动到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法院认为,宋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威胁等手段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其主动投案,庭审中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