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景炎

贪污贿赂犯罪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不仅作案手段隐蔽,而且在庭审过程中千方百计地翻供,以逃避法律的制裁。潢川县检察院在对贪污贿赂犯罪案件出庭公诉过程中,遇到被告人推翻以前供述、辩解的情况较为普遍。自2007年以来,共提起公诉贪污贿赂犯罪被告人43人,有22人存在着不同程度的翻供翻证现象,约占51%。被告人推翻原来供述、证词的行为,严重影响着司法机关对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事实的认定,妨碍了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

一、被告人的三种翻供方式影响刑事诉讼

在审查起诉、庭审过程中,贪污贿赂犯罪案件被告人推翻或改变其原来的全部或部分供述、证言的方式,主要有三种:

方式之一:贪污犯罪被告人利用 “小金库”的资金来去不明、账目收支不清等情况,为个人翻供。私设“小金库”是单位领导滋生腐败的温床,也是贪污犯罪案件被告人翻供的主要借口。如李某贪污案,在提起公诉前被告人对其贪污10万元公款用于个人消费作了如实供述,但在庭审中却辩称自己是公司副总经理,经常要为公务进行应酬活动,从单位“小金库”里所获的赃款都用于单位的公务活动,并没有非法占为己有,同时被告人的亲属也向法庭出具了一些餐费票据,以此作为李某招待公务的证据。由于一时真伪难辨,造成庭审无法进行,只好延期审理。 再如邬某某贪污案,在审查起诉过程中,被告人对自己利用担任某公司经理期间,贪污13万元进行翻供,称以补发职工工资名义进行虚开列支63万元, 是经公司领导集体研究的,自己冒领的13万元财物是“合法的劳动报酬”。

方式之二:贿赂犯罪案件被告人以“借、赠”为名,进行翻供, 以此改变受贿的犯罪性质。贿赂犯罪案件定罪的主要证据是被告人的供述、证人的证词,由于这些言词证据本身就具有不确定性、不稳定性和易变性,导致贿赂犯罪案件翻供较多。而行贿人主要是围绕借用、馈赠等进行虚假证明,从而使贿赂犯罪案件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出现被告人对犯罪事实进行时供时翻、先供后翻以及证人推翻证词的现象。如在审查起诉胡某某受贿案过程,当事人提供了“借条”,把行贿受贿行为翻供成债权债务关系.再如张某某对自己受贿案进行翻供翻证,则提出与行贿方有亲情关系,将行贿、受贿行为辩称属对方“赠送”,是正常的私人交情、礼尚往来。

方式之三:受贿案件被告人往往在“利用职务之便”或“谋利”上作文章,为自己辩护。受贿被告人翻供翻证主要围绕没有利用职务之便、收受钱财已作公用等为自己辩解;如刘某某受贿案,刘某某对其收受他人贿赂5万余元作了如实供述,但在被提起公诉中却辩称,自己虽在2006年和2007年间被房管部门委派到华英工作园工程指挥部工作,但并没有利用职务之便,也没有为他人谋利,并以“钱是其家人收的,本人不知”为由,推脱罪责,并提供相关证据,法庭只得延期审理。

二、防止贪污贿赂犯罪被告人翻供翻证的对策

检察官提醒:刑事诉讼的中心问题是证据运用,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要防范贪污贿赂犯罪案件被告人翻供翻证,确保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必须围绕证据的收集与固定做好工作。

1.侦查环节:一是围绕犯罪构成要件全面收集认定贪污贿赂案件事实的各种证据。全面收集证据主要围绕两点进行:首先,要从犯罪构成要件的角度去收集证据。当事人翻供翻证,无论是在行为性质上由重翻轻,数额上由大翻小,还是赃款去向上由私翻公,一般是围绕犯罪构成要件进行的。因此,侦查人员在讯问、询问过程中,要按照犯罪构成的四个要件,将其细化为若干证据种类去收集,对可能翻供翻证的因素和环节要仔细盘问,并迅速予以查实、固定。其次,要从起诉、审判、辩护的角度去收集证据。在整个诉讼过程,由于侦查、起诉和审判的职能不同,执法人员、当事人的地位不同,对证据的认知角度也有所不同。侦查人员在收集和审视证据时,视线要向前移,从起诉、审判、辩护的角度收集、分析证据,提前拾遗补漏,经得起法庭质证和辩护人挑剔,做到铁证如山,无懈可击。二是改进收集与固定贪污贿赂犯罪证据的形式和方法。首先改进讯问、询问技巧。在讯问、询问的内容上,要问清贪污贿赂犯罪案件的关键,如贪污案中赃款的使用去向;受贿案中的主观故意、数额、情节;行贿人或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在重要情节、事实上的证明。其次严格执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如实记录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证人证言。侦查过程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已成为检察机关收集与固定证据、防止职务犯罪嫌疑人翻供的重要手段。侦查人员讯问犯罪嫌疑人和询问重要证人的证言时,采取同步录音、录像予以固定,提高了收集和固定证据的科技含量,增强控诉证据的可信性和说服力。再次,注意收集与固定证据的合法化。在收集与固定供述、证言时,要依法进行,坚决杜绝刑讯逼供、诱供。要善于运用侦查谋略,提高收集、固定证据的水平和技巧,获取高质量而又合法化的证据。

2.起诉环节: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对需要补充侦查的,及时进行补充侦查,对有书写能力的被告人和证人,要求其亲笔书写供述和证词,防止将来找借口翻供翻证,做到防患于未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