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盗窃别人的酒库后,其母亲和姐姐不仅不规劝,反而积极帮助其隐藏赃物,结果母子三人均获刑。近日,罗山县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分别判处其母张某、其姐刘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各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今年23岁的刘某,于2010年4月21日夜,伙同他人驾驶一辆面包车窜至罗山县城一居民小区内,用事先偷配的钥匙打开被害人马某的仓库门,盗窃仓库内白云边酒、沱牌曲酒等物品,并存放在家中。其母张某、其姐刘某某明知是刘某盗窃的赃物,为防止公安机关及被害人的追查,两人伙同刘某又将被盗物品转移至邻居家中。经评估被盗物品价值为7683元。案发后赃物已被追回,刘某母子三人先后到公安机关自首。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张某、刘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窝藏、转移,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遂作出上述判决。
(董王超 谌玲)